溫泉開發許可申請
依據《溫泉法》第 5 條:「溫泉取供事業除已取得溫泉水權者外, 應依水利法或本法申請溫泉水權登記,並完成溫泉檢驗合格證明後, 始得供作溫泉使用。」 意即——任何想將溫泉投入營業使用的業主,皆須先取得開發許可。
申請文件準備
- 土地使用同意書、地籍謄本、土地登記簿謄本
- 溫泉露頭位置圖、開發範圍圖(一般採 1/5000 比例尺)
- 溫泉開發計畫書(含開發目的、預估出水量、用途、營運計畫)
- 水文地質報告(由地質技師簽證)
- 環境影響說明(依規模可能須做環評)
- 水土保持計畫(位於山坡地者)
- 建築物使用執照(若屬建物附屬設施)
主管機關
各縣市主管機關不同,依縣市政府組織架構,可能由水利處、經發局、農業局、產發處等單位辦理。 興承熟悉以下熱門溫泉縣市的承辦窗口與審核重點:
- 台北市(北投、陽明山)
- 新北市(烏來、金山、萬里、三峽)
- 宜蘭縣(礁溪、蘇澳、員山、三星、大同、南澳)
- 桃園市(復興、小烏來)
- 新竹縣(尖石、五峰、清泉)
- 苗栗縣(泰安、南庄)
- 台中市(谷關、東卯)
- 南投縣(廬山、東埔、奧萬大、惠蓀)
- 嘉義縣(中崙、關仔嶺、奮起湖)
- 台南市(關子嶺、龜丹)
- 屏東縣(四重溪、不老)
- 花蓮縣(瑞穗、紅葉、安通)
- 台東縣(知本、霧鹿、金崙、紅葉、栗松)
水權狀取得
取得開發許可、完成鑿井並通過抽水試驗後,便可進入水權狀的申請程序。 水權狀是中華民國《水利法》體系下,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法定憑證, 一旦取得,於核准範圍內具有排他性的合法取用權利。
水權狀申辦要件
- 已完成的鑿井紀錄、抽水試驗報告
- 溫泉水質檢驗報告(由認證實驗室出具)
- 引用水量、用途之合理性說明
- 水權申請書、相關費用繳納證明
水權年限
水權狀並非永久權利,依《水利法》規定,一般以 10 年為一期, 期滿前須申請展延。興承可協助業主建立提醒機制,避免水權失效。
錯。土地所有權與水權是兩件事。沒有取得合法水權,即使溫泉湧出在自己土地上,亦不得作為營業使用。違者依《溫泉法》可處新台幣 6 萬至 30 萬元罰鍰,並限期改善,逾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。
溫泉開發完成證明
完成水權狀取得,並不代表溫泉設施可立即開始營業。 業主還須通過溫泉檢驗合格證明,並取得溫泉開發完成證明, 方可將該水源作為溫泉使用。
溫泉檢驗合格
依《溫泉標準》規定,溫泉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:
| 類別 | 標準 |
|---|---|
| 溫度 | 湧出口水溫 ≥ 30°C |
| 溶解固體量 | 水溫 < 30°C 時,總溶解固體量 ≥ 500 mg/L |
| 主要成分 | 水溫 < 30°C 時,須含特定礦物(如游離二氧化碳 ≥ 250 mg/L 等) |
水質採樣須由認證實驗室進行,並由地方主管機關確認後核發溫泉證明標章(俗稱「溫泉標章」)。
溫泉標章
取得溫泉標章後,業者方可於招牌、文宣、網站使用「溫泉」二字進行行銷, 消費者亦可透過標章辨識合法溫泉業者。標章有效期一般為 3 年,期滿須換證。
完整申辦時程
興承代辦一整套水權相關文件的典型時程如下,實際依各縣市作業速度而異:
| 階段 | 主要工作 | 預估時間 |
|---|---|---|
| 1 | 文件準備(地籍、計畫書、地質報告) | 2–4 週 |
| 2 | 送件、初審補件 | 4–8 週 |
| 3 | 現場會勘、技術審查 | 4–6 週 |
| 4 | 核發溫泉開發許可 | 1–2 週 |
| 5 | 鑿井施工(不在此頁範圍,另計) | 2–6 個月 |
| 6 | 抽水試驗、水質檢驗 | 4 週 |
| 7 | 水權狀申請與審核 | 6–12 週 |
| 8 | 溫泉檢驗合格與標章核發 | 4–8 週 |
自業主第一次來電到取得溫泉標章,一般需 12–18 個月。 興承會於每個關鍵節點主動通知業主進度,並提供月份進度表供參考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