溫泉開發許可申請

依據《溫泉法》第 5 條:「溫泉取供事業除已取得溫泉水權者外, 應依水利法或本法申請溫泉水權登記,並完成溫泉檢驗合格證明後, 始得供作溫泉使用。」 意即——任何想將溫泉投入營業使用的業主,皆須先取得開發許可。

申請文件準備

主管機關

各縣市主管機關不同,依縣市政府組織架構,可能由水利處、經發局、農業局、產發處等單位辦理。 興承熟悉以下熱門溫泉縣市的承辦窗口與審核重點:

水權狀取得

取得開發許可、完成鑿井並通過抽水試驗後,便可進入水權狀的申請程序。 水權狀是中華民國《水利法》體系下,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法定憑證, 一旦取得,於核准範圍內具有排他性的合法取用權利。

水權狀申辦要件

水權年限

水權狀並非永久權利,依《水利法》規定,一般以 10 年為一期, 期滿前須申請展延。興承可協助業主建立提醒機制,避免水權失效。

常見誤解:「我家有溫泉湧泉,就算我家的。」
錯。土地所有權與水權是兩件事。沒有取得合法水權,即使溫泉湧出在自己土地上,亦不得作為營業使用。違者依《溫泉法》可處新台幣 6 萬至 30 萬元罰鍰,並限期改善,逾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。

溫泉開發完成證明

完成水權狀取得,並不代表溫泉設施可立即開始營業。 業主還須通過溫泉檢驗合格證明,並取得溫泉開發完成證明, 方可將該水源作為溫泉使用。

溫泉檢驗合格

依《溫泉標準》規定,溫泉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:

類別標準
溫度湧出口水溫 ≥ 30°C
溶解固體量水溫 < 30°C 時,總溶解固體量 ≥ 500 mg/L
主要成分水溫 < 30°C 時,須含特定礦物(如游離二氧化碳 ≥ 250 mg/L 等)

水質採樣須由認證實驗室進行,並由地方主管機關確認後核發溫泉證明標章(俗稱「溫泉標章」)。

溫泉標章

取得溫泉標章後,業者方可於招牌、文宣、網站使用「溫泉」二字進行行銷, 消費者亦可透過標章辨識合法溫泉業者。標章有效期一般為 3 年,期滿須換證。

完整申辦時程

興承代辦一整套水權相關文件的典型時程如下,實際依各縣市作業速度而異:

階段主要工作預估時間
1文件準備(地籍、計畫書、地質報告)2–4 週
2送件、初審補件4–8 週
3現場會勘、技術審查4–6 週
4核發溫泉開發許可1–2 週
5鑿井施工(不在此頁範圍,另計)2–6 個月
6抽水試驗、水質檢驗4 週
7水權狀申請與審核6–12 週
8溫泉檢驗合格與標章核發4–8 週

自業主第一次來電到取得溫泉標章,一般需 12–18 個月。 興承會於每個關鍵節點主動通知業主進度,並提供月份進度表供參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