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什麼溫泉廢水需要處理?

許多業主認為「溫泉是天然的水,放出去應該沒問題吧?」——這是個常見但代價高昂的誤解。 溫泉廢水有以下三個特性,讓它必須經過處理才能排放:

主要適用法令

溫泉廢水排放,主要受下列法令規範:

《放流水標準》的核心數值

溫泉業屬於「其他事業」類,目前適用的放流水標準關鍵項目如下:

項目標準值備註
水溫≤ 38°C排入海洋者可放寬至 42°C
pH 值6.0 – 9.0酸性溫泉須特別處理
化學需氧量(COD)≤ 100 mg/L含天然有機物溫泉須注意
生化需氧量(BOD)≤ 30 mg/L含營養鹽溫泉須注意
懸浮固體(SS)≤ 30 mg/L含泥砂溫泉須沉澱
真色色度≤ 550 鉑鈷單位鐵泉、黑泉須注意
硫化物(以 S 計)≤ 1 mg/L硫磺泉須脫硫
氯鹽(以 Cl⁻ 計)排入內陸地表水 ≤ 500 mg/L含氯化物溫泉須稀釋
以上為一般通則,實際標準依縣市公告為準。台北市、宜蘭縣、南投縣等溫泉重點縣市,部分項目訂有比中央更嚴格的地方標準。

業者最容易被稽查的三個項目

1. 水溫超標

最常見的違規。直接排放未經降溫處理的溫泉廢水,水溫常在 40°C 以上,立即不合格。 解決方案:設置降溫池、熱回收熱交換器、或冷卻塔。

2. pH 偏酸

陽明山、大屯山系硫磺泉的廢水 pH 常在 4.0 以下,遠低於 6.0 下限。 解決方案:加藥中和(氫氧化鈉、石灰)+ pH 線上控制。

3. 懸浮固體過高

含泥砂、含鐵的溫泉,廢水易出現 SS 超標。 解決方案:沉澱池 + 砂濾,並定期清淤。

溫泉廢水排放的選項

排放方式適用條件注意事項
排入下水道都會區、有公共下水道須符合「下水道可容納水質標準」,通常較寬鬆
排入地面水體河川、湖泊、海洋須符合《放流水標準》
地下回注具備地質條件之區域須額外取得回注許可
就地滲透滲透坑、滲透溝限小規模、地質許可者
蒸發塘面積足夠、氣候乾燥僅限離島或乾燥區

違規罰則

興承的廢水處理整體方案

興承在規劃溫泉系統時,會將廢水處理納入第一階段設計, 避免業者完工後才補蓋廢水處理設施(成本高出 2–3 倍)。 我們的廢水處理方案分為三個層次:

  1. 降溫:熱回收熱交換器 → 預熱進水,回收熱能
  2. 淨化:調勻槽 → 化學調整 → 沉澱 → 砂濾
  3. 監測:排放口設置線上溫度、pH、COD、流量監測,自動產生符合主管機關格式之月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