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什麼溫泉廢水需要處理?
許多業主認為「溫泉是天然的水,放出去應該沒問題吧?」——這是個常見但代價高昂的誤解。 溫泉廢水有以下三個特性,讓它必須經過處理才能排放:
- 溫度高:直接排入河川會造成「熱污染」,影響水生生態。
- 礦物高:含硫、含鐵、高 TDS 的廢水會改變受水體水質。
- 消毒劑殘留:循環過濾系統的氯、臭氧等消毒劑,對魚類有致死風險。
主要適用法令
溫泉廢水排放,主要受下列法令規範:
- 《水污染防治法》及其子法
- 《放流水標準》(依事業類別訂定)
- 《溫泉法》第 18 條:溫泉使用事業應符合廢水排放相關規定
- 各縣市地方政府之溫泉專法或溫泉地特區管理辦法
《放流水標準》的核心數值
溫泉業屬於「其他事業」類,目前適用的放流水標準關鍵項目如下:
| 項目 | 標準值 | 備註 |
|---|---|---|
| 水溫 | ≤ 38°C | 排入海洋者可放寬至 42°C |
| pH 值 | 6.0 – 9.0 | 酸性溫泉須特別處理 |
| 化學需氧量(COD) | ≤ 100 mg/L | 含天然有機物溫泉須注意 |
| 生化需氧量(BOD) | ≤ 30 mg/L | 含營養鹽溫泉須注意 |
| 懸浮固體(SS) | ≤ 30 mg/L | 含泥砂溫泉須沉澱 |
| 真色色度 | ≤ 550 鉑鈷單位 | 鐵泉、黑泉須注意 |
| 硫化物(以 S 計) | ≤ 1 mg/L | 硫磺泉須脫硫 |
| 氯鹽(以 Cl⁻ 計) | 排入內陸地表水 ≤ 500 mg/L | 含氯化物溫泉須稀釋 |
以上為一般通則,實際標準依縣市公告為準。台北市、宜蘭縣、南投縣等溫泉重點縣市,部分項目訂有比中央更嚴格的地方標準。
業者最容易被稽查的三個項目
1. 水溫超標
最常見的違規。直接排放未經降溫處理的溫泉廢水,水溫常在 40°C 以上,立即不合格。 解決方案:設置降溫池、熱回收熱交換器、或冷卻塔。
2. pH 偏酸
陽明山、大屯山系硫磺泉的廢水 pH 常在 4.0 以下,遠低於 6.0 下限。 解決方案:加藥中和(氫氧化鈉、石灰)+ pH 線上控制。
3. 懸浮固體過高
含泥砂、含鐵的溫泉,廢水易出現 SS 超標。 解決方案:沉澱池 + 砂濾,並定期清淤。
溫泉廢水排放的選項
| 排放方式 | 適用條件 | 注意事項 |
|---|---|---|
| 排入下水道 | 都會區、有公共下水道 | 須符合「下水道可容納水質標準」,通常較寬鬆 |
| 排入地面水體 | 河川、湖泊、海洋 | 須符合《放流水標準》 |
| 地下回注 | 具備地質條件之區域 | 須額外取得回注許可 |
| 就地滲透 | 滲透坑、滲透溝 | 限小規模、地質許可者 |
| 蒸發塘 | 面積足夠、氣候乾燥 | 僅限離島或乾燥區 |
違規罰則
- 初次違規:新台幣 6 萬至 2,000 萬元罰鍰
- 限期改善期間繼續排放:按日連續處罰
- 嚴重違規:得停工、停業,並追究刑事責任
- 2017 年起,全國環保單位採「重大違規即移送檢調」原則
興承的廢水處理整體方案
興承在規劃溫泉系統時,會將廢水處理納入第一階段設計, 避免業者完工後才補蓋廢水處理設施(成本高出 2–3 倍)。 我們的廢水處理方案分為三個層次:
- 降溫:熱回收熱交換器 → 預熱進水,回收熱能
- 淨化:調勻槽 → 化學調整 → 沉澱 → 砂濾
- 監測:排放口設置線上溫度、pH、COD、流量監測,自動產生符合主管機關格式之月報
